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抗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78號抗告人 陳美慧 即聯昇不銹鋼金屬工程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3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撤銷同法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號假扣押裁定中債務人 陳盈 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審之聲請駁回。
其他抗告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 陳盈如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因共同委託抗告人興建坐落屏東縣○○鄉○○村○○路411之3號之鋼構鐵皮屋,並交付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46萬2,375元之支票1紙及本票3紙予抗告人以支付工程款,惟該款項除其中面額4萬8,000元之支票兌現外,其餘3紙本票均未兌現,尚欠抗告人工程款141萬4,375元未付。抗告人乃聲請經原法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
223號裁定准供擔保對債務人即相對人及陳盈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旋經原法院93年度執全字第141號就相對人對第三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丙股之執行拍賣屏東縣○○鄉○○段1516建號房屋之分配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在案。雖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已經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然相對人於上述訴訟中亦明稱伊係受訴外人 陳緯穎 或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之託而將本件假扣押標的登記在伊名下,而陳緯穎或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均對抗告人負有債務,是抗告人仍得對相對人名下系爭假扣押標的實施強制執行,原命假扣押之情事尚未變更,仍原法院竟遽准為撤銷假扣押裁定,似嫌率斷,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及第三人陳盈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共積欠工程款141萬4,375元未付,聲請原法院於93年2月19日為93年度裁全字第223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對相對人及陳盈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原法院93年度執全字第141號就相對人對第三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丙股之執行拍賣屏東縣○○鄉○○段1516建號房屋之分配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而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已於94年4月1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
966號判決駁回此部分之訴,嗣抗告人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4月18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揭2份判決附卷可稽(見原法院95年度裁全聲字第37號卷第5頁至第27頁),並經調閱原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223號、93年度執全字第141號卷宗無訛,從而原法院就相對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原法院於93年2月19日所為93年度裁全字第223號假扣押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稱,相對人係受陳緯穎或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之託,而將本件假扣押之標的登記在相對人名下,而陳緯穎或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對抗告人負有債務云云縱認屬實,亦無礙於債務人即相對人於債權人即抗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後,得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之權利。原法院就該院93年2月19所為93年度裁全字第223號假扣押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部分予以撤銷,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系爭裁定中另債務人陳盈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部分,該債務人並未聲請撤銷,乃原法院遽就債務人陳盈如即亨特利健康花園山莊養護中心部分,併予撤銷,即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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