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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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8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7月3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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