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政儒 即 蔡炳宏 之繼承人、 蔡佳妤 即蔡炳宏之繼承人、 何衛萍 即蔡炳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受讓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蔡炳宏之債權,債務人為蔡炳宏之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未有讓與公告之內容,亦未提出蔡炳宏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經本院於107年7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7月1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