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己○○被告丁0000000
戊0000000乙0000000兼上三人共同丙0000000訴訟代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甲○○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請求判令被告 潘麗碧 (被繼承人)所有坐落新竹縣橫山香十分寮段186、186-1、187、188、189、
190、278、378、378-1、378-6地號10筆,面積392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地上物為非其財產,並應負返還原告之義務。二、請求判令被告(即全部繼承人)於上開10筆土地及地上物辦畢繼承登記後,應將上開10筆地號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嗣於9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更正聲明為主文所示。因其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核其所為僅係更正其法律上之陳述,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85年7月26日向訴外人 邱桂英 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共10筆,因當時不符合自耕農身分,不得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為其所有,故與原告之姐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潘麗碧簽訂土地所有權移轉信託代理名義登記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上開土地所有權信託登記於被告之被繼承人潘麗碧名下,並於系爭協議書約定:乙方即原告需要將上開土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時,甲方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潘麗碧應無條件備妥所需文件資料、印鑑章等,提供原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名義登記手續,而所需全部費用、稅賦等,由乙方負擔等語,因上開土地之買賣價金係由原告所支付,且自原告購買後均自行耕作管理,是上開土地實為原告所有,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潘麗碧於95年7月1日去世,被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自應承擔上開債務,爰依據系爭協議書第5條之約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辦畢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乙節,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所有權移轉信託代理名義登記協議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原告購買農地資金來源流程表、台灣省合作金庫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影本、支票影本、存摺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新竹縣橫山鄉公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件證,且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示對原告所言不爭執,並為認諾在案(見本院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畢繼承登記後,將前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佳惠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龔柏萃┌────────────────────────────────────────────────────────┐│附表(土地):9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86│田│││325│全部││├─┼───┼──────┼────┼──────┼─┼──┼──┼───────┼────┼──────────┤│2│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86-1│林│││4,881│全部││├─┼───┼──────┼────┼──────┼─┼──┼──┼───────┼────┼──────────┤│3│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87│田│││2,664│全部││├─┼───┼──────┼────┼──────┼─┼──┼──┼───────┼────┼──────────┤│4│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88│田│││1,927│全部││├─┼───┼──────┼────┼──────┼─┼──┼──┼───────┼────┼──────────┤│5│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89│旱│││92│全部││├─┼───┼──────┼────┼──────┼─┼──┼──┼───────┼────┼──────────┤│6│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190│旱│││291│全部││├─┼───┼──────┼────┼──────┼─┼──┼──┼───────┼────┼──────────┤│7│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278│田│││286│全部││├─┼───┼──────┼────┼──────┼─┼──┼──┼───────┼────┼──────────┤│8│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378│林│││4,197│全部││├─┼───┼──────┼────┼──────┼─┼──┼──┼───────┼────┼──────────┤│9│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378-1│林│││9,477│全部││├─┼───┼──────┼────┼──────┼─┼──┼──┼───────┼────┼──────────┤│10│新竹縣│橫山鄉│十分寮│378-6│林│││15,15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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