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76號聲請人 黃麗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㈠確認與相對人自109年8月6日起僱傭關係存在。㈡按月新臺幣(下同)60,000元預支6個月薪資。其請求第一項為定期給付,而聲請人距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6年3月22日,已逾5年餘,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而原告主張其遭解僱時之每月薪資為6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60,000元×12月×5年);又請求第二項乃預支6個月薪水,乃係前項請求之附帶請求,不另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2,213元(計算式:36,640元/3),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