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紀曉芬 即昇鴻鐵箱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琦華┌───────────────────────────────────────────────────────┐│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能碩電機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山子頂分行│103年9月30日│195,064元│AA0000000│││1│ 嚴天賜 、 范佐能 ││││││├─┼─────────┼─────────┼───────────┼────────┼─────────┼──┤│00│東輪電機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南崁分行│103年8月31日│37,380元│AD0000000│││2│ 梁煤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