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0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楊台清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