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佩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經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2721號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則本院已非本案訴訟繫屬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之規定,本件應由本案訟繫屬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