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蕭雅芬 等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雅芬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
0元及利息,相對人蕭雅芬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與相對人楊
採品、 蕭聖晏 將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同
段181建號建物,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107年7月
10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 楊採品 所有,此行為顯然
為通謀虛偽之詐害債權行為,實有確認之必要,爰聲請調解
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
律關係屬確認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訴,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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