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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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風林火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風林火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風林火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