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止接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2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行準
備程序時認罪坦承所有犯行,被告已羈押甚久,未能見其親人,爰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函知基隆看守所,以維權益。
㈡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等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 曾添財 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甲○○就本案皆已坦承犯行,雖就細節部分原裁定認與共犯曾添財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然此無礙被告就犯罪事實之自白,而被告甲○○從98年6月23日開庭迄今除延押庭外均未有任何訴訟程序之進行,是以原裁定認有繼續禁見之必要,實不無斟酌之餘地。為此特提起抗告,請鈞院更為裁定,賜准解除禁見或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更為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78、1899、1964、1973號提起公訴,經原法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甲○○於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然就與共犯曾添財彼此間參與運輸毒品程度及情節,仍有疑義,尚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為釐清,於未進行交互詰問前,仍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是被告甲○○尚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法院因而裁定聲請駁回,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核無理由,應該駁回。至抗告人稱自98年6月23日開庭迄今,除延押庭外均未有任何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語,按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不能成為押人取供或預先刑罪之方法,原法院應本此意旨妥速進行審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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