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其於民國97年6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06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6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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