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