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上訴人 陳建中 即建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林心惠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6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答辯理由:詳如民事答辯狀陳述,且依其在刑事訴訟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05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