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97年度基簡字第865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行「叁佰元折」及第七行末至第八行「叁佰元折」等字,均應更正為「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