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69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2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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