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4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