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丁○○
甲○○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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