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丁○○
甲○○○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易字第14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丁○○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以被告丁○○與甲○○○、丙○○等共同侵權行為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鄭峻明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