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陳冠中 律師被告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被告張恆偉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