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萊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本票(票號EP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祥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抑為 陳麗雲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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