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黃榮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屏東縣,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