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隆勝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