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正本、影本、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3年3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本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11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11月+7月=2年6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竊盜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8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惟經與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交通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2月15日111年8月7日112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2877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575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338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280號112年度竹交簡字第308號112年度簡字第3509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2日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280號112年度竹交簡字第308號112年度簡字第3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5日112年9月12日112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74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6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22號編號1至6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3執更172)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18日111年9月19日111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4564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4564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45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8月31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111年度易字第98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4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4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4號編號1至6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3執更172)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5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09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