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原告 謝瑞娥 被告 田佩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