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0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安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安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80,992元,減去上訴人主張其應分攤之費用261,985元/2=130,992.5,計算結果採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