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

原告 鄭宗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穗蓁呂麗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雖原告起訴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中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是原告應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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