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零九號),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收受判決,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同年六月十六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