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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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90號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參加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750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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