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王宇汝 被告 陳彥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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