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麒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美企業有限公司、 蘇家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