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高夢珍 相對人曾得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36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6,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