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馨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9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馨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葉馨遠於民國110年7月8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10年7月27日向法務部○○○○○○○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
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