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祥福選任辯護人蘇奕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69號),前因被告蘇祥福於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被告蘇祥福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其被訴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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