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王國安
王文化 王吉田 王泉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蔡恒文 律師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補正原告四人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致原告王國安所有之同段345地號土地,及原告王文化、王吉田、王泉山向第三人承租之同段346、346-3、347、347-6地號土地增加價額若干,並應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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