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李慈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家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卓家豪真正之年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卓家豪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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