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李秀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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