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聲請人 何正程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正芳 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高孟焄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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