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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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 蔡益田 被告 黃天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44,700元(詳如原告所提之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6,13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0,832元(計算式:344,700+316,132=660,83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