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酬勞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杰 間請求返還酬勞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高孟焄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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