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瑞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
4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段由桃園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文化二路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且在快車道處,亦不得臨時停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廖勝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段由桃園往中壢方向行駛外側車道,前經前揭處所,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同向在前臨時停車欲右轉許家瑞所駕駛上開車輛,致廖勝文人車倒地,並受有第二頸椎閉鎖性骨折、右膝擦傷及挫傷、左手擦傷等傷害。許家瑞於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事發經過,並自首接受調查,案經廖勝文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勝文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