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中信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為求訴訟經濟及當事人程序保障,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
中信(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