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陳武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4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35元,及自9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15%計算之利息,與自9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