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葉麗華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
9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
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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