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佩君
  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佩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9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另為求訴訟
  經濟及當事人程序保障,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蔡佩君(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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