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385號債權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嘉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艾凱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狀末印文「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不符)㈡請提出蔣嘉玉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㈢提出債務人艾凱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