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許圳郁 被告 謝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