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享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享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享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享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6~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5月8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附表:受刑人吳享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12.27、102.01.24│102.01.23│102.05.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第808、998號│偵字第808、998號│偵字第18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4號│102年度訴字第974號│102年度訴字第1691││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15│102.07.15│102.09.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4號│102年度訴字第974號│102年度訴字第1691││判││││號││決├────┼───────────┼─────────┼─────────┤││判決確定│102.08.05│102.08.05│102.09.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675號(編號1-5已定執行刑3年2月)││││└──────┴───────────────────────────────┘附表:受刑人吳享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判16次)│(判7次)│├────────┼─────────┼─────────┼─────────┤│犯罪日期│102.05.29│102.01.18~102.01.│102.03.28~102.04.││││24│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84號│字第3348、4580、│字第12640、14625││││5515、6444號│、16404、16337、│││││14625、145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2年度訴字第1691│102年度易字第2601│103年度上訴字第35││事│案號│號│號│、43、4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9.11│102.10.08│103.03.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2年度訴字第1691│102年度易字第2601│103年度上訴字第35││判│案號│號│號│、43、44、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9.11│102.11.11│103.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675號(編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1-5已定執行刑3年2月)│字第6274號(編號││││6-11已定執行刑18年││││2月)│└────────┴───────────────────┴─────────┘附表:受刑人吳享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3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9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03.05│102.03.31~102.04.│102.04.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40、14625、│字第12640、14625、│字第12640、14625│││16404、16337、│16404、16337、│、16404、16337、│││14625、14558號│14625、14558號│14625、1455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35││事│案號│35、43、44、45號│35、43、44、45號│、43、4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26│103.03.26│103.03.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35││判│案號│35、43、44、45號│35、43、44、45號│、43、44、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14│103.04.14│103.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4號(編號6-11已定執行刑18年2月)││││└────────┴─────────────────────────────┘附表:受刑人吳享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判4次)││├────────┼─────────┼─────────┼─────────┤│犯罪日期│102.03.12│102.04.11~102.0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640、14625、│字第12640、14625、││││16404、16337、│16404、16337、││││14625、14558號│14625、1455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35、43、44、45號│35、43、4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3.26│103.03.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35、43、44、45號│35、43、44、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4.14│103.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4號(編號││││6-11已定執行刑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