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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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1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晉梅 之義子,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2月19日死亡,聲請繼承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李晉梅之義子,而非養子,並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晉梅間於法律上不生擬制血親關係,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非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繼承人甚明。聲請人若依法為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繼承人而得繼承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亦無須向法院聲請始得繼承之法律規定。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繼承被繼承人李晉梅之遺產,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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