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宛庭李瓶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宛庭於民國93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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